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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五类涉赌行为将要受治安处罚。 这五种涉赌行为是: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
《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五类涉赌行为将要受治安处罚。 这五种涉赌行为是: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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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赌行为如下: 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电子游戏机赌博,或者到赌场赌博的。 3、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7、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列赌博相关行为应受到处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开设赌场的;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的;以及其他应受到处罚的赌博相关行为。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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