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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教唆、帮助纳锐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实施逃税行为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税务机关的工作...
从犯有两种情况: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与主犯的主要作用相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虽然行为人直接执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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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贪污的,可以构成乙贪污罪的共犯。 2.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贪污罪。
逃税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1、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逃税行为; 2、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3、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逃税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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