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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分割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离婚,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离婚,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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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会根据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工资奖金;第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第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一,一方婚前财产;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了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第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个人财产。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是夫妻双方一人一半的原则。如果存在一方有藏匿转移财产或者需要照顾妇女儿童的情况,对一方所得的财产比例分割,可以做出少于或者多于50%的判定。
可以双管齐下,同时提起两个诉讼追索被转移的款项,即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恶意转移存款的一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一并提起另一个诉讼要求收到存款的一方返还不当得利.存款的流动性特点使之成为离婚案件中夫妻最容易转移的财产之一,特别是对于家庭财产中只有存款的夫妻,一旦一方转移了全部存款而又无法追回的,将会给另一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夫妻双方在发生离婚纠纷时,如果其中一方名下有较多存款或其他财产的,另一方应尽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在相应期限内提起离婚诉讼或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进行诉中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男女平等。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 第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第三,尊重当事人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尤其是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自不应加以禁止。 第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二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第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夫妻因从事生产、经营等与他人有财产共有关系的,离婚时应先分出属于夫妻的份额,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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