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失业金即失业补助将,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的补助金,只有失业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才能领取,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
骗取失业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失业保险基金的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支付失业保险...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失业保险是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人,失业影响经济收入时,按规定在法定时间内补助失业损失的部分经济收入,保障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项目。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暂停生活来源的工人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农民失地后,收入来源不稳定的情况很多,但现在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无法考虑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我国各地相继发表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各地政策的实施不同,一般根据年龄段采取不同的收费比例,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收费逐渐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一水平。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1)抵销预约说。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56人已浏览
648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