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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义务报商检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个人和单位。没有报检义务者不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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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30条规定:有上述逃避商检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量刑标准均为法定刑。具体到个案的量刑,法庭会视个案的证据情况以及行为的严重程度、后果、事后的表现(如是否、是否认罪悔过等)来进行综合判断。即使成立,行为人也可以争取从轻或减轻的处理。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必须是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对于不在这一范围内的商品的擅自销售、使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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