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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费要的太多是可以起诉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父母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均可提出变更抚养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由父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有正当理由增加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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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出现以下法律原因时,可以改变子女抚养关系:1、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孩子的行为,或者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对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的4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夫妻双方可以同意变更子女的监护权。根据有关规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利于子女成长,就应予允许。离婚后,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当向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当向原审法院备案。2).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孩子的监护权。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
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1、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减免抚养费的情形 (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
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的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要求。”请求方应就情势的变更负举证责任。遇有下列几种情况,应支持原告变更抚养费的数额的请求,依法合理的判决增加、减少或返还抚养费:(一)离婚时一方为取得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不要求对方负担的抚养费,而以后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经济收入大量减少,独自抚养子女确无实际能力的;(二)离婚时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的抚养费数额少,随着子女成长、教育的需要和物价的上涨及社会的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抚养费数额明显不足,而对方经济收入增加又有给付能力;(三)子女患重大疾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难于负担全部的医疗费用的;(四)给付子女抚养费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导致无生活来源或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而要求不再负担或减少负担数额的,应予支持;(五)离婚时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给付了全部抚养费,但子女在抚养期间死亡,要求对方返还剩余抚养费的,也应予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并非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才会涉及到,不过因为父母要解除婚姻关系,而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又不得被免除,于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将抚养费问题提到了台面上。而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实往往都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子女进行抚养的,并不是说这期间就不需要抚养子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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