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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一部分由谁来承担?

2022-10-26
【案例】梅某某与苏州一家人力资源职介公司签订了实习员工劳动协议,随后被派遣至一家电子厂当工人。他在工作期间在车间摔伤,肩膀骨折,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伤愈后,梅某某提出劳动仲裁,裁定劳务派遣公司赔偿近14万元。派遣公司认为,梅某某受伤是自己行为不当导致的,不属于工伤,且没有按规定在一年内提出申请,派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仲裁决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对派遣公司意见不予采纳。梅某某虽然在用工单位工作,但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务派遣公司是主要赔偿责任人。最终,法院判决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梅某某工伤赔偿近14万元,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法律师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和费用应当由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缴纳和支付。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至用工单位工作,因此派遣单位才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用人单位没有赔偿到位的情况下,由用工单位先行赔偿,事后再向用人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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