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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五种:...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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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a)赔偿金钱。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赔偿方式。税务机关非法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可以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二)返还财产。是税务机关将非法占有或者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缴税款或者加收滞纳金,返还财产。财产已经拍卖的,支付拍卖所得价款。(3)恢复原状。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财产,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法分割或者破坏而被破坏后,有可能恢复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以恢复财产原状。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方式。以能为前提,适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和《税收征管法》,税收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赔偿原则是基于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国家赔偿法》第4条前3款规定的行为以外的行政违法行为,例如: 1、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决定违法,从而损害了该公务员的财产权益;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自主权造成财产权益损害; 3、行政机关违法发放许可证,造成申请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益损害的; 4、行政不作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益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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