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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道上建设、设置下列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一)拦河闸坝、水电站、桥梁;(二)栈桥、隧道、渡槽以...
禁止下列侵占、破坏、损害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一)在通航水域内设置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水产养殖,影响航道安全畅通的;(二)在航道范围内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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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航道按照通航标准划分为一至七级航道和等外级航道。一至七级航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等外级航道由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通航标准和规划同步建设过船、过渔建筑物,并承担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规模适当的过船、过渔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过渔建筑物的位置。闸坝工程施工和改造确需中断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港航管理机构的同意。断航造成航运者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坝区航道,助导航设施,过船、过渔建筑物的运行、养护和管理责任,由闸坝管理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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