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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从《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中知道,认定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可...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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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 2、对可撤销婚姻作了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进一步对何为“胁迫”作了明确定义,即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4、可见,可撤销的婚姻仅指因胁迫结婚的情形。因此,无效婚姻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可撤销婚姻不等同于无效婚姻; 2、可撤销婚姻包括因胁迫结婚的,以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没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婚姻; 3、可撤销的婚姻需要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申请婚姻才会被撤销,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在撤销之前,可撤销婚姻是有效的,撤销之后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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