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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有效的,但部队的清房政策是证明清房标准的要求,而不是证明婚姻是否有效。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军事产房纠纷不在人民法院受...
所谓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一般不分割军事产房的所有权。如果该房屋由军事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用户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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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处理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纠纷时,凡婚姻基础、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没有什么重要原因而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配合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军人的婚姻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正确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如果过错一方在军人,或者过错主要在军人一方,或者军人一方虽然没有过错,但夫妻关系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确实无法维持夫妻关系,应当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军人所在部队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取得军人同意,准予离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在贯彻现役军人特殊保护原则的同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注意保护非军人的合法权益。唯有如此,才能做到既保护军人婚姻,又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
1、军婚离婚的,军队人员的一方需向组织写出书面离婚申请,一般干部和士官需要经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批。2、部队政治机关在判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需要离婚的(女方提出离婚的,离婚申请应有双方签字,协议书也可,注明明确财产、子女抚养等),应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3、政府民政部门,明知双方有一方系军人的,应查阅部队证明后再给办理离婚手续。
按照现行的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对军产房进行所有权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事人对“军产房”只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军人配偶一方只能要求对方给予住房的经济帮助,不能要求分割“军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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