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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如下:1)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申请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提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鉴定。这种鉴定具有行政鉴定的性质,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和处罚医疗机构的依据。二、医患双方。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协商一致,医疗事故鉴定可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什么级别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的责任比例等。,医疗纠纷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现在关于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两种: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如果医疗机构以构成或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果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审判机构会认为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下一步的举证责任又回归原告。这个传统的做法是基于原来的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不是现在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所以审判人员会释明举证责任(审判中有权利分配举证责任),双方根据法院的要求决定是否进一步鉴定。 但我私下认为,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被告的举证责任还未完成,被告应继续举证。但排除一种情况是:在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对于因果关系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排除了因果关系,则被告的举证责任完成。原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只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可以。医疗事故鉴定一般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如果当地存在不当干扰,当事人可以申请受诉法院委托或请律师委托外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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