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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部令第12号)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在本案中,学生的人身损害虽然发生在校园内,但是由于放假期间不属于学校工作管理时间,节假日期间学校不负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责,即该事件不是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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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如果学校疏于教育、管理、保护,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要看实际情况的,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提供更加详细的情况,以便进行综合分析,建议电话或者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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