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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
1、罪与非罪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情节是否严重。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 2、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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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
本罪的构成要素。与其他犯罪一样,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应当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个要件。客体要件。在国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国刑法,日本现行刑法;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但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是对个人的犯罪。我国《刑法》将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在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但是,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的安宁权,现在主张住宅的安宁权很多。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住宅安宁权属于人身权,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市民的个人生活空间,特别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意是个人生活的自由和安宁,家是个人生活的载体,是市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市民的隐私、产权和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害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个人领域的占有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违法是指违反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依据。入侵主要是指未经房主同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入侵的方多种多样,如破门入侵、翻窗入侵、强行入侵等。入室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构成成本罪并不是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别人对自己来说,也就是说,自己不在这个住宅里单独或者一起生活。对自己来说,亲戚朋友的住房也是别人的住房,通过非法手段侵入亲戚朋友的住房,也构成了成本罪。即使和别人住在一起,如果在结婚生存期间共有的住宅,离婚后已经分居,依法成为别人的住宅。再如,兄弟两人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房后,按约定分割了房产,对哥哥而言弟弟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反之,对弟弟而言哥哥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在考察住房的时候,不仅要考察产权,还要考察实际的居住权,比如房子已经租给别人了,产权没有转移,但是使用权已经转移居住权也已经转移,产权人非法侵入已经租给别人居住的住房,也应该构成非法侵入住房罪。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人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者未经房主同意,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要求退出,原则上构成本罪,应立案追究。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定金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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