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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附设于公路的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及其井盖等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对因井盖等设施缺损、移位、下沉等影响公路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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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可以采取措施暂停违法机动车的使用:(一)伪造公路养路费票证和收据偷逃公路养路费的;(二)以套用、伪造机动车牌照的方式偷逃公路养路费的;(三)以办理停驶手续后在停驶期间行驶的方式偷逃公路养路费的;(四)欠缴公路养路费6个月以上的。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暂停违法机动车的使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凭证,并作出责令其所有人缴纳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及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机动车所有人履行处理决定的,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及时恢复机动车的使用。被暂停使用的违法机动车的所有人拒不缴纳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或者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使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市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未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负责本市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除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范围减征、免征公路养路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公路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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