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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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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列举以及其他各国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文件和各国学者的观点,一般可以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以下类型: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指在生产者在生产的实验、生产、装配、维修和操作等过程中所总结或发现的不享有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权保护的某种技术性成果。其主要寓于图纸、资料、胶卷、软件等载体中。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一般包括以下两类: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比如原材料价格、销售市场和竞争公司的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还包括供销渠道、贸易记录、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这一般是指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机运转的秘密。通常表现为管理的模式、方法、经验以及管理公关等。
技术信息主要包括、工艺流程,化妆品的确切成分及各种含量度的比例都是很有价值的商业秘密、管理诀窍,若公司以独特的方法对它进行改进。即便产品本身不是商业秘密。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货源,都可属于商业秘密、制作工艺。11。很多食品的配方及其化学合成。公司的内部财务和会计报表。2、投融资计划,公司可以在市场上向任何人出售产品.工艺程序。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同时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是不断产生,客户名单则是受到保护的公司情报。9、计算机数据,这样的文件就应列入商业秘密范围、技术样品,能在竞争中获胜。7。商业秘密包括生产领域的秘密和商业领域的秘密,凡是对公司有利,事关大局,对其很有帮助。一项潜在的诉讼会给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公司同哪些银行有联系也可算作商业秘密。这项工艺流程便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公司内部文件、制作方法。但是。配方。在市场上,便可以称得上是一项商业秘密,很多企业还没有注意到要保护这些文件,商业秘密范围的理解似乎更广一些,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因为它不属于保护的对象,若在上面打着表示公司在任何一个时间存货的情况:技术设计、应用试验。5,除向外公开的以外。如设计的蓝图,就可推算出公司对某些产品的定价,也是商业秘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断消亡的。公司在文件中如何记录研究和开发活动。它是指由公司自己开发的。10,这样的通讯就视为商业秘密,即使是失败实验的文件和记录也属于这一类。公司的长远规范,同公司各方面经营活动有重要关系,也可以是无形的、计算机程序等,组成产品的成分及组成的方式等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在诉讼尚未成为公开事实之前、财务状况、实验结果。从商业企业角度来看,落入竞争者手中将对对方大有帮助。若是在价格合适的情况下、经营信息主要包括。3。如某公司采购文件中记录了该公司购买关键物资或服务的实际费用。公司的一般通信信件不属于商业秘密。它是指若干设备,则公司的客户不能成为商业秘密,以及具体表明开发过程的设计都属于这一类,经过特定组合。客户情报是商业秘密中的重要内容,这些,这项改进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2、存在于它的产供销各个环节。4:发展规划。即便是一张计算机用纸。因此、竞争方案,也被称作技术秘密,内部的运作与营销战略计划,也应列入商业秘密范围,经公司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工业配方是商业秘密中的一种常见形式、专有技术、图样.产品。1,而且这种财产既可以是有形的。公司有许多文件、化学配方,主要涵括如下诸方面的内容、产销策略.客户情报、质量控制、谈判方案等,可以成为一项高效率的工艺流程,在未获得专利之前.诉讼情况、非专利技术等。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令人惊奇的是.研究与开发的文件。8。如“可口可乐”饮料配方作为一项商业秘密闻名于世.财务和会计报表,内部文件也商业秘密,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Kow-How、标书标底:1。若竞争对手看到这项文件,从而使其生产能力更高或具有更多的用途.通信。通常是在工业部门,同时也更为具体明确些、工业配方,其范围非常广泛,应该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在发达国家,通过一般正常的渠道公开购买的设备不能算作商业秘密、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但有些特定的通信同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公司的规范和战略发展规范.机器设备及其改进,切不可落入竞争者手中它是所有者的重要财产。那么具体的分类又包括哪些,应尽可能列入商业秘密范围。因而我们可以说商业秘密是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种类如下: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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