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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规定,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户籍: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籍贯:指祖居(祖籍地)或原籍;籍贯一般从父、也有从母系的;从祖籍,祖籍是指祖辈的长久居住地,按现在的地域划分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镇/街道+村/居委会。
填写时,具体到县(市)即可,不需要更细化省/自治区/+区/县。一般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特区/+县/县级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省级级、镇级行政区划中间不写地级区划(地级市)名称。把如今的行政划分地对照祖辈的长久居住地。部分少数民族分布区:自治区/省/直辖市+自治县/县/县级市+民族乡/乡/镇。自治区:内蒙古+旗/自治旗(县级)/县/市辖区/县级市/+民族乡/乡/镇。韩国:道/广域市/汉城(首尔)/济州+邑,区,面/洞,邑,面/区/洞,邑,面。朝鲜:道/平壤,罗先,南浦市/新义州特区+邑,区,面,里,劳动者区/区域,郡/洞,里、郡、劳动者区。日本:县,大阪府、京都府/道/东京都+市,町,村,郡,区/支厅/特别区。越南:坊(或乡)、郡(或县)、市、省。蒙古:盟(省)/乌兰巴托市+苏木/区,小区。
籍贯(the permanent place of residence of someone s great-grandfather and paternal ancestors),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贯一般从父,个别从母系的,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原籍地是原来的籍贯。 参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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