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推动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对区县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区县人民政...
市人民政府制定住房保障年度责任目标,实行层级监督考核机制。未能按期完成住房保障年度责任目标的,由其上级管理机关、监察机关进行约谈,实施问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可以确定经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经营单位应当具有房屋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要求实施社区综合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取得住房保障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退回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差额,可处2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二)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处1000元罚款,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三)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发补贴并责令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可处3000元罚款,并自责令退还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对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53人已浏览
821人已浏览
3,989人已浏览
1,7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