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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企业,财政机关还可以通知企业主管部门,按情节轻重,分别作下列处理和处罚;一、责令限期改...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六款行为之一的企业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财政机关可建议企业主管部门处以本人三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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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六款行为之一的企业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财政机关可建议企业主管部门处以本人三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按照财务和税收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的;三、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四、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五、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工程大量返工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的;六、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
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施工、生产、机械作业、运输、商品材料购销成本: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二、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三、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四、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种、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五、按照规定购买国库券的支出和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六、企业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资金;七、企业自办招待所的各项费用支出;八、与本企业施工生产无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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