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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
对违法票据保证罪的刑事责任规定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进行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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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保证罪的刑法裁量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保证,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违法票据保证罪既遂的量刑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该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但是不用将票据交付给承兑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但是承兑人付款后应该将票据交付给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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