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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交通警察队处理点(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1:0013:00-16:00)。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真北路3508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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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在员工指导下填写《居住证申请书》,提交相关申请资料。2、辖区派出所受理申请资料后,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证明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人像采集,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归还并说明原因。3、申请人凭《居住证收据》,在规定工作日内向管辖区派出所领取上海居住证。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居住证》的受理和发放工作。第四条(申办材料)(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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