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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身份证时,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并不一定需要在派出所办理,但身份证必须由户口所在地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对于那些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户籍所在地活动并在本地办理身份证的公民,他们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待居住地公安机关将资料传送至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署完毕后,再将该证件发送给当事人。
如果经常居住在市里,可以;否则,不能,必须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可以,办理身份证需要的步骤如下: 1、申领人准备好本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2、申领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申请; 3、派出所进行人像采集和指纹采集; 4、申领人缴纳工本费,在发放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上签字并留下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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