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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买卖合同是指甲乙双方达成销售购买的事实,但在办理房屋交割手续之后才能属于买方所有,在办理交割手续之前该房屋出售方佣有使用权和经营权,而...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代表可以确认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交易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以确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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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程序房屋产权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的类型有很多,包括:私产房(合同房)、公产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房屋的产权性质不同,其价值也不尽相同。日常交易中“私产房”最为常见,私产房的权属证明文件有两个,俗称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也有老百姓称三证的,其实是指两证之外另加一本《国有土地使用纳税证》。我们在查明房屋产权时要要注意以下情况:1.有房屋未必有产权,如单位自建、农村宅基地建房、社区配套用房、违建房等;2.产权是否登记如预售房、抵押商品房未登记等;3.产权是否完整如已抵押未解除、公房不符合上市出售条件;4.产权有无纠纷如拍卖竞得、婚姻或财产继承、确定为拆迁的房屋等5.有房地产两证未必就有产权,如伪造房产两证、被查封或强制拍卖、遗失补办后发生过转让。二.承揽合同签订应注意什么1、合同形式的选择,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因为书面式合同形式有较强的证据力,在发生纠纷时,便于取证;而口头合同的证据力较差,在发生纠纷时不易证明合同的存在及相关内容,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得到确切的证据,常常因无据可查而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通过书面文字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详尽、具体、肯定地表示出来,这不仅仅大大加强了签约双方的责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同,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书面承揽合同也以成为可信的书证,成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裁决案件的重要根据,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虽说书面形式有可能会减少缔约的机会,但与可能引发违约而造成了损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诉讼的后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当然,对那些能够即时清结的承揽合同,比如少量的复印、修理、快速扩充等,自无订立书面合同的必要。2、报酬条款的订立报酬条款是承揽合同非常重要的条款,报酬支付的方式、时间对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影响甚巨。对定作人而言,付款时间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借此约束箝制承揽人,进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甚至要求获得后续服务。相对而言,承揽人却希望尽早获取报酬,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订立后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阶段或分期付款,这样不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陷于非常被动的境况。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无论定作人还是承揽人,都十分关注报酬条款的签订,当然,报酬条款的最终确定不仅仅取决于各方的谈判能力,更取决于双方的实力对比及市场因素,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相对而言,定作人的优势是较为明显的
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不意味着可以确认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以房地产登记为基准。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易后,必须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确认房屋所有权。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1)农村村民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村房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农村房屋出售给本市居民还是外省市居民,合同都无效。(2)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售给其他村庄的村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本市村民还是外省市村民都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在处理合同无效后果时,应充分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利益的影响,特别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获得的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与原买卖价格差异造成的损失,平衡买卖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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