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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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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或者确实因损害造成的并发症。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公安机关将在收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当事人对残疾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将在收到重新评估申请后30日内做出重新评估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重新鉴定的结论。根据规定,上级公安机关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最终决定。
根据伤残鉴定的性质,有所不同。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一般鉴定报告应该在20日内做出。复杂的不得超过60日。
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一般是在治疗结束后到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四部分第二点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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