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涉及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 2、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争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海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申请人对公安浦东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海市公安局或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申请复议。例如,申请人对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可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对县公安机关(派出所)的决定不服,可到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复议,对市公安局或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公安局处理怎么提出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8人已浏览
475人已浏览
157人已浏览
4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