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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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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户口簿的权利,户主或者家庭成员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意将户口簿交给其他家庭成员,使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说服无效的,派出所可以凭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为其发放只包括首页及其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据此,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新的户口簿,然后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办理结婚证。
没有户口本能领结婚证。当事人没有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因此,户口本并不是结婚证所必须要的。
没有户口本,不能领结婚证。领结婚证需要身份证和户口本等材料。《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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