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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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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的小孩是交费学习,且在授课过程中受伤,少年宫必然要承担大多数责任,监护人的责任要视致伤的具体原因来定。赔偿费用及证据问题,建议您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相关法律关系并不简单,故纠纷的解决需要律师介入,建议在当地找律师协助解决,类似案件一般很难协商解决,一般需要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
有责任,要进行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正月十三接孩子放学,因与学校体育老师(姓余)发生口角,该老师将学生家长打成轻伤,致使该家长媚骨逢了12针,面相轻微破坏。事后该老师一直不出面调节,并于数日后逃往外地打工,学校不再承认他是该校老师,也不愿承担责任。叫给派出所处理,但派出所说他人在外地不好处理,一直未给答复。 1.该老师逃跑不回来,我该怎样将他绳之以法? 2.学校承担应该责任吗?若承担责任,是什么责任呢? 3.该老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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