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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非法批准...
(一)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过失致使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并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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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一次性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基本田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2、12个月内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3、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土地的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非法认可征用。占有的土地或植被严重破坏,或者有关部门。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占有土地,非法认可,影响大众生活。
(一)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具有徇私的目的 行为人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土地非法征用占用,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如果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和占有土地,只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但不构成本罪,而是滥用职权罪。 (二)行为人在本罪行为中收受贿赂或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贪污有关费用,如土地征用、占用费用的,也可以触犯受贿、贪污等他罪,属于牵连犯,应当选择重罪处罚。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0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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