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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新标准是的规定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一、工伤鉴定鉴定再次鉴定的标准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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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1、工伤鉴定标准的规定:职工的工伤根据残情级别可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而在鉴定劳动能力时,劳动功能障碍也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法律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4.6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新工伤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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