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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没有对“被追诉前”的时间进行界定和解释,现从立法原意,客观合理性,客观现实性,有利于打击犯罪出发,认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被追诉前”的时间以起诉书送达人民法院为“被追诉前”的时间界定标准,包括了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凡在该阶段侦查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时,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行为的,或者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但尚未开展讯问之前,主动交代了犯罪行为的,按照“嫌疑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行为”认定,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是指责任人违反刑法,可能被判处刑罚,但因责任人原因未受到处罚,国家保留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权利。追诉期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达到刑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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