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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不一定的,只有因感情不和而满两年的,才会被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的主张才会得到支持。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决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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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分居的起由问题。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比如异地误工、自愿分居、感情不和等。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而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导致的分居。 二、分居的时间长度及持续性。作为应准予离婚的分居,必须达到分居满两年,而且分居必须是持续的,不间断的。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分居时间应该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起计算。不能把前几次分居的时间简单相加。 三、分居的实质。作为应准予离婚的分居,是指男、女双方间没有夫妻性生活。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其实质是指夫妻间因感情不和而相互不履行夫妻间性生活之义务。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要由证据来证明。由于分居涉及个人隐私,特别是要证明夫妻间没有性生活满两年非常的困难。在一方坚决要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这种举证更是难上加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根据当地村委会、街道办、居委会等社会组织的证明,并结合其他材料,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加以认定。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也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分居满两年,法院才能判决离婚。
分居满两年不是离婚的绝对条件,分居两年并不代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但应当注意的是,夫妻分居满2年的原因应当是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应是工作、学习、户口、住房紧张等其他原因。 此外,如果分居2年,但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如果军人没有造成离婚的过错,配偶想离婚的必须经过军人的同意。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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