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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二胎生育政策

2022-10-20
在云南省,要想生育二孩,必须符合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针对一些特定的人群。例如:(一)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二)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四)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农业人口,由夫妻双方申请,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是对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不适用上述条款。第二种情形是针对少数民族的。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规定,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在生育两个孩子以后提出申请,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第三种情形是针对夫妻的。在这种情形中,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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