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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在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具体的规定内容如下: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共同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方便出租车停靠上下客。在设有出租车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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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指定修理厂、拖车单位的;(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的;(三)要求参加机动车审验、换证的驾驶人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到指定的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省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高海拔地区气候条件和道路特点,研究制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特殊通行规定,并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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