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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虚拟财产能否归入传统意义上的财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
网络盗窃罪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视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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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盗窃罪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视为盗窃罪,并依《刑法》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首先,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通过玩家操作游戏产生,其价值包括玩家的劳动投入、上网等;另外,许多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可以通过充值卡来实现的,而这种游戏充值卡是游戏玩家通过支付现金(即真实货币)取得。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存在定价,且可以交易、拍卖和转换。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具有《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的特性,应当列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其次,网络盗窃方式表现为非法窃取、拦截、接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或传播的虚拟财产。传统盗窃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由于网络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财产所有权人不必像传统方式一样占有财产,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享有财产所有权,如控制账号和密码即可支配财产。行为人通过窃取、拦截、控制、破坏权利人帐号和密码,导致所有权人失去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即可认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一、首要意见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适用于通信自由侵权罪。理由是,从腾讯QQ软件的主要功能来看,主要被认为是即时通信工具。盗窃和销售QQ号码应适用中国《刑法》第252条《隐藏、销毁或非法拆除他人信件,侵犯公民自由权,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拘留》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娄底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根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二、第二意见认为,这种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土地应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理由是,上述盗窃集团采用大量侵入商业和政府网站的方式,在网站上放置预先制作的网络病毒,使用中的QQ用户点击浏览该网页,该病毒记录QQ用户的号码和密码。自动发送到指定的服务器,成功盗取QQ号码。该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防卫事务、尖端科技领域信息系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规定,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三、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论处。理由是虚拟财产存在于计算机网络中,占有一定的空间,是客观存在的物体。从物理属性来看,虚拟财产可以为人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稀缺性),可以满足人们的需要。从经济属性来看,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编程等方式得到的,花费了大量社会所需的劳动时间。它是用户花费一定时间、金钱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期限性等与传统意义上财产的一些特征不同,但这并不影响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也受国家法律保护,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因此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盗窃罪)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定为盗窃罪。造成这种观点,虚拟财产也是有价值的,行为人有主观犯罪故意,有犯罪行为,应构成盗窃罪,按财产价值量刑处理。
目前,对网络游戏帐号及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对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法律也无明确定论。因此,目前公安机关尚无法受理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案件。游戏玩家发生了帐号和装备等虚拟财产被盗事件,可直接与游戏服务运营商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虚拟财产被盗案在我国已经有过几起判例,如果您证据确实充分,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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