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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上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构成条件的规定是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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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有: 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存贷款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故意是主观方面。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所需的犯罪构成: (1)主要要素: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主观要素:主观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符合以下要件的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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