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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构成要件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客观方面为实施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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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1]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
妨碍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持有,运输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卡持有,运输的,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身份证诈骗信用卡;(五)销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用虚假身份证诈骗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申领信用卡的,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的,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
妨碍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持有,运输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卡持有,运输的,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身份证诈骗信用卡;(五)销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用虚假身份证诈骗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申领信用卡的,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的,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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