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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先要有一个抗拒执法的事件事实,有一人会多人出头邀约或组织相关诉求群众参与,编造歪确不实信息和说辞,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火上浇油地煽动诉求群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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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严重后果的,处于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1)妨碍法律,实施行政法规(2)煽动的暴力行为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3)社会动荡不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煽动,即煽惑、鼓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语或文字劝诱、引导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煽动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形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者利用演说、张贴、散发、邮寄等形式,煽惑、鼓动群众以暴力方式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本罪所指群众,一般应理解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就是说煽动的对象至少是二人,否则不构成本罪。实践中掌握被煽动的“群众”,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机械地以人数多少衡量,应强调从被煽动人的范围和煽动行为指向对象上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煽动一两个人去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被煽动的人构成本罪,而原先的煽动者不构成本罪。如果原先煽动的人煽动的目的在于诱起他人产生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意图,则应根据刑法第29条以教唆犯论处。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抗拒”,指抵抗拒绝,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民的守法义务,并公然对抗并拒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施行。
客观上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词或文字劝诱、引导、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活动,煽动的内容必须是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煽动的对象必须是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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