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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包括申请监视居住)。法院、检察院...
申请人山东律师事务所邱律师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29号申请事项请求对犯罪嫌疑人霍世种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申请事由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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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下列情形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是需要申请。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任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居住通知书》。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法院和检察院决定的监视居住,法院和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开始执行监视居住,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或盖章,并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违法法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居住证本人申请书需要写明申请人姓名与户籍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址、房屋所有权及房屋性质;房屋辖区派出所或居委会的名称;申请原因与现居住事由;申请日期等。
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联系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性别、国家、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名称和工作地址;申请人的户籍地址和现有居住地址;申请原因和现有居住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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