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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有三类: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有三类: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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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有三种类型: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全部或部分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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