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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21

2022-02-04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夫妻二人附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可及时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证,然后再按照条例规定,到当地计生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给孩子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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