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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子女的,属于超生。
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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