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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如果认为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从收到人民检...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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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如果认为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从收到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的当天算起7天以内向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对这个案件提起公诉。 2、被害人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查后仍然维持原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还是不服,认为司法机关应当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的,如果该案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而且被害人又具有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算!只有追究刑事责任,受法院判决承担刑事才算。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也就行为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不用到法院判决,此不算刑事处罚。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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