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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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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一)规划区范围;(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三)干道系统网络、交通枢纽;(四)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用地;(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六)水源地和水系;(七)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八)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九)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十)预防和减轻地震、洪水等灾害;(十一)其他。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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