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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牧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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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光荣牌。对烈士(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军人有直系亲属的和残废军人应继续挂光荣牌。 2、走访慰问活动。每逢元旦、春节和建军节,多数民政部门都要走访慰问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送去慰问金、慰问品以及党和政府的关怀,了解并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3、享受有关福利待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对军属的优惠政策,如果是义务兵,享受优抚金。不低于当地平均收入。
1、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2、每月给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总额为5-10元,即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60元或12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证之月起至子女18岁。自2013年1月1日起,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发文,将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提高到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120元。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人员,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三、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和培训支持和优惠。
(一)每月给予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放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独生子女父母三年奖励费;(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前的医疗费用,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五)农村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优先为独生子女父母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父母;(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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