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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两高对药品的司法适用问题

2021-12-31
(二)依法处罚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用途;(二)生产、销售假药属于麻醉药、精神药、医疗毒性药、放射性药、避孕药、血液制品、疫苗;(三)生产、销售假药属于注射药、急救药;(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处理突发事件的假药;(六)两年内因危害药品安全而受到严重伤害的;(一)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列情况下列情况下列情况下列情况下列情况下,造成严重伤害或者严重伤害的;(一般情况下列情况下列情况下,造成严重伤害或者严重伤害或者严重伤害或者严重伤害的;(一般情形成严重伤害的;(一般情形成严重伤害或者其他情形成严重伤害或者严重伤害或者严重伤害的;(一般情形势下列情形势下列情形势下列情形势下列情形势下列情形势下的;(一般情形一般情形势下的;(一般情形下的;(一般情形下的,造成严重伤害或者其他情形下列情形下列情形下列情形下列情形下列情形下的,造成严重伤害或者严重伤害或者严重伤害或者严重伤害的;(一般情形下的;(一般情形下列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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