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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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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单位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书面法律文件。《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在场时,应当在宣布后直接向当事人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不在场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7天内送达,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的期限到期的最后一天是假日,假日后的第一天是到期日。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不包括中途时间,诉讼文件到期前发邮件的,不到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后7天内发邮件,委托发送或公告发送。公告投递的,公告中明确记载的有效时间,计算投递时间,公告期间为60天,公告投递日起为60天,即投递。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①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④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①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②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④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⑤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不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时间不确定的情形,对于司法机关的职员来说,只有在已经掌握了案情,并且熟知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才能审结案件。对于那些在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注明处罚日期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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