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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的调解协议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调解协议的其它部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吗

2022-08-15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除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外,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行为的无效包括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无效的合同分为部分无效的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合同。而作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亦存在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形。调解协议存在部分无效情形时,其他部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则视该部分无效内容是否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情况而定,即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反之,如果合同部分无效,对其他部分效力产生影响的,则其他部分不具法律效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达成的调解协议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调解协议的其它部分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应根据其他部分的效力是否受无效部分的影响而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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