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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问诊病历,可以证明对方患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离婚后继续抚养孩子; 2、警察的出警记录和笔录,证明对方对孩子有过暴力行为,孩子与其生活会...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证据如下: 1、医院问诊病历,可以证明对方患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离婚后继续抚养孩子; 2、警察的出警记录和笔录,证明对方对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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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二)各自抚养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1、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果对方经济困难,不利于继续抚养孩子的,可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我国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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