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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继受对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只能够共同管理共同维护,必须注意对共有部分业主并不享有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和其他类型的物权一样,在物权的实现上实际生活中会产生诸多的问题,一旦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权利人可能会通过向权力机关寻求公力救济,诉至或申请仲裁。 2、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和其他类型的物权一样,在物权的实现上实际生活中会产生诸多的问题,一旦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权利人可能会通过向权力机关寻求公力救济,诉至或申请。这时候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哪些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哪些人可以以原告(申请人)或被告(被申请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或仲裁。本文试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及其种类、现行法律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体的规定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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