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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包括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以下简称“工伤认定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劳动合同文本及复印件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工伤认定机关应当当场或在15日个工作日内下达《工伤认定补正通知书》。 5、工伤认定机关对申请不予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工伤认定机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或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证件。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7、工伤认定机关自决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或者诉讼代理人,并抄送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时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8、工伤认定结束后,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9、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1]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67条和《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3条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提起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原告是税务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这是提起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凡未经税务机关先行处理的行政赔偿请求,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诉讼裁决。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国家赔偿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从侵害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请求赔偿的时效按照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 2.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审判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 3.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采用调解。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右手小指骨折工伤一般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因地、因人而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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